法庭:女健身銷售員囚15月 修商品例後最重判刑

位於銅鑼灣的FFG健身中心的職員,去年六月被指以威嚇手段銷售健身會籍,海關事後拘捕該中心的女銷售員及女健身教練,指兩人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致使一名九巴男站長以逾四萬八千元購入五年會籍連兩堂健身訓練。涉事銷售員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求情稱在案件分得約一千元佣金,法庭鑑於案情嚴重,判她監禁十五個月,成為《商品說明條例》自一三年修訂納入規管不良營商手法以來判刑最重的案件。

在開審前認罪的健身教練,早前求情稱在事件中僅獲卅二元佣金,昨被判監九個月,但緩刑兩年。法庭下令兩被告就一千六百元的健身堂費作賠償,她們分擔一半賠償後,每人各需賠償事主八百元。至於四萬多元健身會籍,因信用卡公司接報後已暫停交易,控方未就此申請賠償。

表明上訴 堅稱被事主誣衊

兩名被告分別是報稱銷售員李紫彤(二十六歲)及健身教練劉穎茵(二十八歲),她們被控去年六月廿二日在銅鑼灣羅素街八號七樓FFG PLUS營運的Fight Factory GYM健身中心,以威逼及騷擾手段促使任職九巴站長的男事主伍梓朗,購買價值四萬七千二百多元的健身會籍及一千六百元私人教練課程。李否認控罪,昨被裁定罪成後表明上訴,堅稱自己被事主誣衊。劉則在開審前已認罪。

裁判官裁決時指,包括事主在內的三名控方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李的證供匪夷所思,不合情理和邏輯,法庭不相信她的證供為事實。裁判官認為,當日事主體諒FFG職員「爭一個簽名先有飯食」,出於同情心才願意到健身中心,他沒考慮過參加任何健身計劃,他在未簽約之前,李已用他的信用卡過數。

官斥手法卑劣 如強搶財物

裁判官直斥李為人狡猾,藉核對個人資料為由,先拿取事主的銀行卡及信用卡,繼而威脅不退還信用卡,迫使事主同意交易。撇除實質暴力外,李差不多做盡所有不當行為,儼如強搶事主的財物,手法非常卑劣。事主中學程度,僅做過三年巴士站長,他入世未深,為人單純,且輕易信人。兩被告在一個半小時內向事主不斷施加心理和精神壓力,最終成功哄騙對方就範,屬有組織有計劃共同犯案,法庭必須判監以懲。

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葉冬菁昨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決,稱本案是《商品說明條例》自一三年修訂納入規管不良營商手法以來,判刑最重的案件。

案件編號:ESCC 152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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