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法》 曾對付六七暴動

【本報訊】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其實並非首次使用,資料顯示在一九六七年暴動期間,前港英殖民地政府亦曾引用此例,以解決當時的亂局。

當年曾禁張貼標語

根據保安局昨日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就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訂立規例,此法例自一九二二年訂立以來,曾訂立若干規例,尤其在五○年代。而在六七年發生動亂期間,亦訂立了多條規例。

事實上《緊急法》的應用,較多人知悉亦是六七暴動之時,資料顯示,當年港英政府曾以此法頒布多項緊急法令,其中包括三個人以上聚集可以控以「非法集會」、警方有驅散集會的權力、禁止煽動性廣播及張貼煽動性標語等,更可以在毋須理由的情況下,下令拘押犯人達一年之久。

港府引用《緊急法》實施禁示威蒙面,而其實有關法例的條文亦有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廣泛權力,可對刊物、文字及通訊方法等進行檢查外,亦可管制物資的海陸空運輸、進、出口及生產,亦可沒收財產,並對違例者進行拘捕、審訊及懲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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