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中學生為何淪為暴徒

《警察通例》清楚列明,警務人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為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為平息騷動或暴亂。只要不是文盲或白癡,都可以據此判斷,日前警員受到暴力襲擊後開槍是否合理。

反對派不是經常強調國際標準嗎?將此事放在世界任何地方,警察開槍都是不容置疑的。尤其在美國,即使不是受到暴徒襲擊,警察也經常隨便開槍,年年都有數百甚至上千人死於警槍之下,包括不少無辜者。反觀香港,警員面對暴徒襲擊,為了自衞而開槍,竟被視為滔天大罪。反對派要求警方解釋為何近距離開槍射傷中五學生,但他們怎麼不解釋為何唆擺學生充當政治炮灰?漢奸黎聲稱即使年輕人武力升級,仍然有責任與他們同行,這分明是教唆年輕人送死,他為何不叫自己的子女上陣?冤有頭,債有主,正是因為反對派散布謬論,鼓吹暴力,才導致許多學生受到荼毒,淪為暴徒。受害家長與其質疑警員開槍,不如找漢奸黎之流算帳。

最可笑的是,有人聲稱開槍警員當時左手持長槍,相信可用作發射殺傷力較低的布袋彈或橡膠彈,認為警方需要交代為何警員不使用長槍。很明顯,說這種話的人不是腦殘,就是白癡,警員被襲是電光火石之間的事,自己和同袍生命危在旦夕,還有時間考慮使用長槍或短槍嗎?社會墮落,人心敗壞,是非不分,黑白顛倒,許多人連最起碼的智商和理性也被狗吃掉了。

四個月來,反對派好像唸咒語似的,天天將「五大訴求」掛在嘴邊,近日似乎又增加一大訴求:解散警隊。不妨想像一下,若真的解散警隊,香港將會變成甚麼模樣?遇到暴徒只能乖乖被打,遇到劫匪只能奉上財物,遇到色狼只能自動脫褲。不必報警,因為根本沒有人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