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警違《人權法》3人入稟高院

【本報訊】警方於六月十二日在金鐘進行清場行動,期間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其成員的制服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而警方當日又在中信大廈外施放催淚彈,上述兩項決定都引起爭議。昨日剛好是提出司法覆核期限最後一日,三名有份參與「六.一二」集會的人士,昨午分兩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的決定違反《人權法》。

其中一案的申請人是當日被槍傷右眼的教師楊子俊。他指「速龍小隊」於今年六月九日行動時,仍有在制服展示編號,但到了六月十二日,所有成員的制服都再無編號,令他無法辨認涉事警員和作出追究。他認為,《人權法》規定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保障範圍應包含受害人追究的權利。他要求法庭裁定警方隱藏警員編號的決定是違反《人權法》,並下令「速龍小隊」必須展示號碼。

促頒令驅散前應與召集人溝通

另一案的申請人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當日在場的示威者楊國銘(譯音),他們要求法庭裁定《公安條例》有關不反對通知書的條文違反《基本法》。他們指警方當日下午在未作警告下便於龍和道中信大廈外施放催淚彈等,無給予示威者充足時間及路線散去,做法違反《人權法》。他們要求法庭頒令,警方必須履行《基本法》所訂職責,確保集會在合乎不反對通知書下和平進行;驅散人群便應與集會召集人溝通安排,而非使用武力,而這職責更應納《警察通例》。

案件編號:HCAL 2670,26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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