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六七暴動 港英政府曾引用《緊急法》

【本報訊】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其實並非首次使用,資料顯示在一九六七年暴動期間,前港英殖民地政府亦曾引用此例,以解決當時的亂局。

可毋須理由拘押一年

資料顯示,《緊急法》早於一九二○年代訂立,此法例的應用,較多人知悉是六七暴動之時,當年港英政府曾以此法頒布多項緊急法令。

其中包括三個人以上聚集,亦可以控以「非法集會」、警方有驅散集會的權力,禁止煽動性廣播及張貼煽動性標語等,更可以在毋須理由的情況下,下令拘押犯人達一年之久。

現行條文可沒收財產

而現行《緊急法》條文亦有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廣泛權力,可對刊物、文字及通訊方法等進行檢查外,亦可管制物資的海陸空運輸、進、出口及生產,亦可沒收財產,並對違例者進行拘捕、審訊及懲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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