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領航員坐「冤獄」揭律政司甩轆

烏克蘭補給船於○八年三月在大嶼山大小磐洲與一艘內地大型貨船相撞,導致十八人罹難。事後補給船的船長及領航員等四人在區院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分別被判監二十八個月至三十八個月,其中三人後來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只剩下烏克蘭籍船長維持原判。當中一名獲上訴庭撤銷定罪的內地副領航員,認為自己坐了廿八日「冤獄」,要求律政司賠償,但遭律政司拒絕。他認為律政司的決定對他不公,已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律政司不賠錢給他的決定,他更引用終審法院針對另一名涉案人士的判決書,質疑律政司在草擬控告他的罪名時沒有考慮清楚控罪是否合適。

18死船難上訴得直 獲撤控

申請人是該補給船的副領航員秦華德,答辯人是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案情指,一艘烏克蘭補給船於○八年三月在大嶼山大小磐洲與一艘內地貨船相撞,導致十八人罹難。入稟狀透露,秦於一○年一月在區院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廿八個月。他被監禁廿八日後獲保釋,而上訴庭後來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及刑罰。秦之後向律政司申請,就他錯誤被囚廿八日一事,要求取得賠償,惟法律政策專員於一四年三月拒絕其申請,秦其後再申請,但於今年五月再被專員拒絕。

不滿律政司檢控沒考慮清楚

入稟狀指,上訴庭於秦的上訴判決書中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既未能指出秦的犯罪意圖,也未能證明秦的犯罪行為,卻認為秦就事件有絕對責任,並錯誤地認為秦有干犯涉案控罪。終院在審理另一名涉案人士的終審上訴時,判決書指出,律政司在草擬控告他們四人時沒考慮清楚控罪是否合適,雖該終審上訴與秦沒關係,但該終審判決書亦適用於秦。

入稟狀指,原審法官的裁決屬嚴重犯錯,使秦錯誤地被囚廿八天,從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及損失工作收入,秦應值得獲得賠償,但法律政策專員卻沒有根據準確的法律原則,錯誤地認為原審的錯誤程度,並非嚴重到使秦可獲得賠償。秦因此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律政司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 22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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