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激光筆受安全規例管制

【本報訊】購買俗稱雷射筆的激光筆被指藏有攻擊性武器,引發社會熱烈討論,究竟售賣是否違法?法律界人士指,售賣激光筆受《消費品安全規例》規管,是否違法要視乎激光筆所發射出來的能量,以及包裝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據悉,海關過去曾成功檢控七宗違法售賣激光筆個案。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雷射筆單純管有,「就好似刀一樣,購買並不犯法,反而係要睇你點用,傷人或有意圖傷人就肯定犯法。」對於警方指購入雷射筆的數量過多,有合理懷疑用於攻擊警方。陸則認為,擁有的數目並非控罪理由:「即使只擁有一支都可以攻擊,最重要係要證明被捕人係咪有犯罪意圖。」

至於售賣雷射筆,陸表示,根據《消費品安全規例》,任何人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被檢控的最新一宗案件為今年中,海關從一間零售店舖購買一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證實該款筆無裝配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等,此外,該款產品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罰款五千元。

鴨寮街電筒型雷射筆「絕迹」

本報記者昨在深水埗鴨寮街視察,發現部分排檔有賣小型雷射筆,但電筒型雷射筆近乎絕迹,不少檔主「聞筆喪膽」紛稱不知道。有檔主指,自六月起沒再出售相關雷射筆,平日有較多於地盤工作人士或觀星者購買,形容是「普通嘢」,認為警方小事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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