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火上加油

警務處處長提出五點理由禁止「七二七光復元朗遊行」,這是近年十分罕見的做法,根本無助於緩和可能出現的衝突態勢。可以預見,包括警方與示威者,或元朗十八鄉「鷹派」鄉民與示威者,如果都不能克制的話,衝突難免。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日與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一同召開記者會,張建宗形容周日元朗無差別襲擊途人的「白衫軍」為暴徒,他承認警方處理手法與市民期望有落差,令市民感到憤慨、要發聲譴責無法無天的行為,但他強調以暴易暴不能解決問題,警方亦正嚴肅調查,至今亦拘捕了十二人。被問到警方當日遲到三十九分鐘、事件造成四十五人受傷又拒絕道歉,政府會否願意向市民道歉?張建宗表示向傷者致以深切慰問,並指政府責無旁貸,願就警方處理手法向市民致歉。特首林鄭繼續龜縮,由最近很少出現的「二把手」張建宗出面「道歉」,但又勸喻市民不要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企圖降溫,卻有「呼籲」更多人參加今天的遊行的效果!

現行《公安條例》規定三十人以上的遊行及五十人以上的集會,必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這是經過一九九七年臨時立法會修改《公安條例》之後的規定,即是公眾遊行及集會必須得到警方批准,被視為限制港人在九七年後的遊行及集會自由。不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法會動議辯論《公安條例》時,時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在回應有關質疑時強調:《公安條例》只是就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訂立了一項「通知警方」的規定,警務處處長在接到舉行公眾遊行的意向通知後,除非反對舉行遊行,否則必須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果處長在指定期限內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也沒有發出反對遊行的通知,便會被當作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換言之,如果警方不發出反對通知,遊行便可進行;法例並無規定遊行必須得到警方批准。政府認為,民眾遊行集會的權利並沒有因為「通知警方」此一規定而受限制。

《公安條例》亦訂明,禁止遊行、集會的唯一法定理由,是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合理地認為」在法律上必須有客觀而嚴格的標準,不容許主觀任意決定。然而,警務處處長此次禁止「光復元朗遊行」,無論是因為「防患未然」或是「受壓」,都是一種主觀決定。「斬腳趾避沙蟲」,治絲益棼的做法,只會為今日的遊行「火上加油」,亦必然會引起爭議,而且可能將會有人以違反《基本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興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