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生命受威脅 開槍符合指引

【本報訊】新界北總區高級警司(刑事)陳天柱昨交代案情時指出,當時「部車向前開差啲撞到佢(警員),已經覺得部車有啲可疑,懷疑有違法活動,部車再高速駛向佢,對佢生命有威脅,於是佢拔出佩槍喝止司機,但司機無理,再開多段距離,佢覺得呢個距離有危險,生命受威脅、別無他法下向司機開咗一槍,部車繼續衝過嚟,佢再開第二槍。」陳認為涉事警員在生命受威脅情況下開槍,做法符合警方的開槍指引。

警槍即封存 交鑑證科調查

事實上,警隊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指引,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即保護任何人士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士,而該人士屬警員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平息騷動或暴亂。另按照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若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才可使用槍械。警隊訓練時,亦會指示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應瞄準易致命部位開槍,例如頭部。若有警槍曾經發射,有關警槍會被即時封存,交槍械鑑證科調查;開槍警員所屬警區的指揮官須在廿四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以評估開槍是否合法和合理,以及判斷開槍警員是否可繼續執勤及佩槍。

一年內第六宗警員開槍事件

翻查資料,今次已是一年內第六宗警員開槍事件,最近一宗發生在上月十二日,一名廿四歲男司機在屯門友愛邨停車場出口處,疑罔顧警員安危驅車向對方直衝,警員向車輛連轟三槍,司機左前臂中彈被捕。另在本年三月十六日,一名五十四歲男子闖入油麻地新填地街一超市疑企圖盜竊,但遭眼利職員下「逐客令」,有人到附近燒臘店取走利刀後跑回超市找晦氣,終被警員開槍制服,送院後不治。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