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不斷移送港逃犯

【本報訊】內地與香港之間並無簽署或制訂長期移交逃犯協議,故香港一直不可以把逃犯移交往內地,但內地執法機關過往就多次酌情把在港犯事並潛逃內地的香港居民,移送返港,港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建議,原打算把條例中的地域限制移除,令香港可以與包括內地的不同司法管轄區,以一次性個案形式商討移交逃犯,惟港府昨日宣布暫緩修例,內地酌情交人予香港、香港不能移交予內地的格局,將維持不變。

97年起港移交外地104逃犯

香港現時與二十個司法管轄區有簽訂長期的移交逃犯協議。由一九九七年至去年底,香港根據《逃犯條例》的雙邊協定,移交往外地的逃犯有一百零四人,最多是美國,有六十八人,其次是澳洲,有十人;而同期香港接收了六十七人,牽涉罪行包括販毒、搶劫、貪污及洗黑錢等。

不過,與香港簽訂移交協議的地方並不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因此香港是「零移交」逃犯予內地及澳門。港府是次修例如獲通過,內地就可向本港提出移交請求,惟修例暫緩之後,香港將繼續不會向內地移交任何逃犯。但另一邊廂,內地其實曾多次移交逃犯予香港,資料顯示,過去曾有一些情況是本港警方與內地協商後,內地執法機構酌情將一些涉嫌於香港犯罪的本港居民,送回本港接受調查或審訊,在一四年至去年八月,內地向本港移交了最少十三名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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