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立會開會人數案 郭卓堅長毛敗訴 須付訟費

【本報訊】立法會前年修改議事規則,將全體委員會會議的最低法定人數,由一半成員(以七十名議員計算下,是三十五人)減至二十人,防止有議員藉點人數引發流會「拉布」。「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分別就此事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早前將兩案合併審理後,昨頒下判詞,裁定郭梁兩人敗訴,並要二人支付訟費予與訟一方的立法會主席。

官:不適用於全體委員會

法官在判詞指,「立法會大會」與「全體委員會」雖然同是由所有立法會議員組成,但兩者的功能不同,議事程序亦各有分別。而《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二分一,只適用於「立法會大會」,而不適用於「全體委員會」;而申請人一方亦同意,《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並不適用於立法會的其他委員會,法官認為當中亦包括「全體委員會」。所以兩名申請人指修訂違憲的說法並不成立,再加上兩人並無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覆核申請,因此判兩名申請人敗訴。

法官又指《基本法》是訂立特區統治綱領的憲制文件,立法會的「全體委員會」則只是負責微調法案的工作組織。法官認為,難以理解《基本法》會對立法會的工作細節作出規定。法官再指,香港開埠百多年來,翻查英治時期立法局的紀錄,由全體委員會於一八五八年初次成立起計,直至一九七一年,立法會大會與全體委員會雖然都由同一群議員組成,但法定人數並不一樣。此外,回歸前立法局大會與全體委員會的組成,分別是由《皇室訓令》和會議常規規定,回歸後變成由《基本法》和議事規則作規定,亦符合回歸前後制度不變的本意。

案件編號:HCAL 1094,11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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