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官計錯數 毒販上訴獲減刑兩個月

【本報訊】高院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去年出任原訟庭法官期間,就一宗販毒案量刑時「計錯數」,令案中被告的監禁刑期多了兩個月,該案被告事後提出減刑上訴。上訴庭早前已判他上訴得直,將八年刑期減至七年十個月,並押後至昨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四十八歲上訴人林志君,於○五年五月四日駕駛一部電單車時,被警方設置的路障截停,警方發現該車是失車,又在他身上找到約六十五克「冰毒」和一張他人身份證。林兩日後被解往觀塘法院提堂,並獲准保釋候訊,但他之後棄保潛逃,直至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才到秀茂坪警署自首。

林於去年三月在高院原訟庭承認四項控罪,依次是偷車、販毒、管有他人身份證和未有依期歸押。就首三項控罪,原審法官薛偉成考慮到林在棄保潛逃後才認罪,就各罪訂出量刑基準後,決定只給予林四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偷車罪由監禁六個月減至四個半月、販毒罪由監禁九年八個月減至七年五個月、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由監禁十二個月減至八個月。至於未有依期歸押罪,林則可獲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由監禁六個月減至四個月。薛偉成下令上述控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林監禁八年。

兩控罪刑期扣減出錯

上訴庭昨指出,薛所訂出的量刑基準和刑期扣減都是正確的,但他就其他兩項控罪的刑期扣減卻計錯數。首先,販毒罪在扣減刑期後應該是七年三個月,但他計多了兩個月。其次,就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後應是九個月,計少了一個月。上訴庭因此判林上訴得直,糾正上述兩罪的判刑「計錯數」錯誤後,最終判林監禁七年十個月。

案件編號:CACC 1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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