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擬引發牌制 過渡期3年

【本報訊】《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諮詢文件提出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發牌制度,提供物管服務公司及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從業員,均須申請牌照。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昨指正草擬附屬法例,料本立法年度休會前提交,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附例訂明,提供條例內多於一項物管服務就需要聘用有學位及經驗的一級持牌人,及擁有副學位的二級持牌人管理。

無牌從事可罰款50萬 判囚2年

有關附屬法例的重點包括分為兩類發牌制度、七類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可分為管理、清潔、維修、財務管理、設施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服務等七類,如物管公司提供多於上述一項服務就需要有持牌人。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指,持牌人可分兩級,第一級須有專業資格,例如指定學位學歷及專業團體會員,而第二級則是文憑及副學位等學歷,在提交申請前的八年內,須至少四年本地物管工作經驗,視乎學歷設有長短彈性。管理一千五百伙或以下物管公司,須有至少一名一級和一名二級持牌人;而一千五百零一至三千伙,則須有一名一級及兩名二級持牌人。伙數更多的物管公司,需聘用的持牌人數按比例遞增。由業主自行管理的屋苑,一千五百伙以下不需要持牌人,一千五百伙以上及多於一類物管服務就便需有持牌人。

監管局建議設三年過渡期,實施當日起,過渡期內不會硬性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領牌,過渡期後若無牌從事則會被起訴,最高可罰款五十萬港元及囚兩年。謝指部分「紅褲子」出身管理人,可獲出最多為期三年的臨時牌照;完成進修課程,可豁免學歷及專業資格申請正式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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