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向港提互助盼引渡 台通緝陳同佳至2055年

【本報訊】台灣士林地檢署昨對陳同佳的判刑表示尊重,並指他在台被通緝的時效將直至二○五五年八月十七日,即時效長達卅七年六個月,一旦陳入境台灣,即可依法逮捕。士林地檢署已多次向本港提出互助,希望能將陳引渡來台,但港方一直未有回覆,導致陳雖在警誡下承認殺人,法律卻始終無法對他作出制裁。對於本港研究修例,士林地檢署表示不便評論,但會尊重香港對立法、司法權運作的結果。

聞戴綠帽 陳殺女友後棄屍

去年二月八日,廿歲潘曉穎與當時十九歲的陳同佳雙雙赴台旅遊慶祝情人節,兩人原定十七日返港,惟潘女自當日凌晨起音信全無,陳則在當晚獨自返港。潘母於翌月五日向本港警方報案,警方列作失蹤人士追查。潘父隨後在同月十一日到台北報案,更親自入住女兒最後下榻的酒店尋找線索。台灣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發現潘在二月十七日凌晨與陳一同進入酒店後再無出現,同日上午十一時許,陳獨自拖篋離開旅店,並在下午空手返回旅店,他之後再前往機場返港。

陳早前在庭上供稱,十七日凌晨與潘起爭執,聽到潘指其胎兒是前男友經手,及看到潘與一名男子性交的影片後,激動下捉住潘的頭撼向牆壁,並用雙手從後箍住其頸,糾纏約十分鐘至潘斷氣。他將屍體放入行李篋,乘捷運到淡水區竹圍站附近草叢棄屍。陳取去潘的銀行卡、相機及手機,又用銀行卡在兩地提款,於三月十三日被香港警方拘捕。他向警方承認殺人後棄屍,台警在同日晚上尋回潘遺體,遺體當時已腐爛至見骨。

陳原被控盜竊罪和處理贓物罪,控方在去年八月改控洗黑錢罪。礙於台灣未與本港簽訂引渡協議,港方未能將陳移交至台灣受審。因此,港府今年初建議修訂《逃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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