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殺女友 渣男10月放監 修例交犯7月屆大限

引發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轟動港台的港男涉於台灣殺害懷孕女友案,涉案港男陳同佳承認殺女友後竊取其財物返港,並在港三次用其銀行卡提款。陳在本月中承認四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後,昨被判監禁廿九個月。法官指明白到被告已招認在境外殺人,但又不能控告殺人罪會令人覺得不公平,惟不論一個人涉嫌觸犯的控罪如何邪惡都應得到公平審訊。陳由去年三月被關押在壁屋懲教所,估計最快今年十月便可出獄。故立法會今年七月休會將是修例大限。

現年廿歲的被告陳同佳,承認在去年二月十七日凌晨,於台北一間酒店殺死其懷孕女友潘曉穎後,將屍體棄於台北市某處草地,然後用她的銀行卡提款新台幣二萬元,並拿取她的銀行卡、數碼相機和手機回港。他回港後又三次用死者銀行卡提款共一萬九千二百港元。他因帶死者財物回港以及三次在港提款,而被控四項罪名。

殺人後屢從死者銀行卡盜款

法官重申,本案的處理犯罪得益罪,所涉罪行是盜竊而非殺人。法官舉例說明,如被告在台灣殺人但無盜取財物,便不能告他處理犯罪得益;相反若他沒殺人,只是偷竊後把贓物帶返港,就可控告他處理犯罪得益。而且被告現在承認的事實,已包括他承認殺人的情節,這已足夠作量刑的背景資料。在此情況之下,他犯的是謀殺還是誤殺,對量刑而言其實無足輕重。

法官表示,明白到被告已招認在境外殺人,但又不能控告他殺人罪,是會令人覺得困擾和不公,但公義的原則亦包括,罪犯只會就被控告和定罪的罪行受罰。不論一個人涉嫌觸犯的控罪如何邪惡,他都應當得到公平審訊來決定他是否有罪。如果這原則被違反,刑事程序就有如「電線短路」,不但損害疑犯利益,連整個司法制度都會受到傷害。

從台帶財物返港 屬加刑因素

法官指被告殺人後偷竊死者遺物,已是嚴重罪行。此外,被告招認殺人後偷竊,代表他知道他的得益是犯罪得來。另外案件涉及由台灣帶財物回港,涉及跨國因素,這些都是增加案件嚴重性的因素。綜合上述原因,法官認為涉及帶死者財物回港的第一控罪,量刑起點應為卅九個月監禁。

第二至四項控罪涉及提款,第二及第三控罪的量刑起點為卅個月,第四控罪只涉二百元,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因被告認罪可減刑三分之一,即四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廿六個月、廿個月、廿個月和八個月,考慮到整體刑期長短,法官下令第二至四控罪的刑期,僅三個月和第一控罪分期執行,因此最終總刑期為廿九個月。

由於在囚人士如行為良好,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陳被判囚廿九個月,實際服刑為十九個多月,他至今已被扣押逾十三個月,因此還需服刑約六個月,估計他最快會於今年十月下旬獲釋。據知,未滿廿一歲的陳同佳一直被關押在壁屋懲教所。

案件編號:HCCC 407/2018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