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虐畜可囚10年罰200萬

動物福利近年備受關注,社會不少意見批評現行刑罰阻嚇力不足及執法不力,強烈促港府修例及成立動物警察。漁農自然護理署昨終提出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進行三個月公眾諮詢,建議提升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至最高判監十年及罰款二百萬元,冠絕全球。建議亦要求飼養動物者施加「謹慎責任」,以及確保牠免受傷害,當局會分階段定出不同動物照顧實務守則,暫料二○二一年將草案交立法會審議。立法會議員擔心漁護署未有足夠人手執法,亦需針對性培訓讓前線人員明白修例後如何處理個案,加強他們面對虐畜的執法意識。

漁農自然護理署昨發表提升動物福利、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諮詢文件,建議循三大方向修例,包括引入積極的「謹慎責任」;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條文,引入罰則較重可公訴罪行處理嚴重個案;以及賦予執法人員在有理由相信動物會受痛苦情況下,進入處所拯救或檢取動物,當局或將條例名稱改為《動物福利法》,以更切合條例目的。

最快2021年始交立會審議

文件建議殘酷對待動物的最高罰則,由現時的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十萬元,最高增至監禁十年及罰款二百萬元,比英、美、澳等地罰則均要高;又建議授權法院在指定期間內或永久取消定罪人士飼養動物資格。漁護署動物管理(發展)科高級獸醫師周嘉慧解釋,當局在諮詢問卷中收集市民對虐待動物罪行最高刑罰的意見,當中包括判監九至十年的選項,是希望藉此起阻嚇作用及引起社會關注,但分析市民意見後仍要與律政司商討最後定案,暫料二○二一年將草案交立法會審議。「可能律政司會考慮無理由虐待動物刑期會超過虐待兒童,始終唔同法例喺本地要有合理嘅平衡。」

向飼養者施加「謹慎責任」

在「謹慎責任」方面,漁護署稱動物負責人應為其動物提供合適飲食、合適環境,讓牠表現出正常行為模式,及確保牠免受痛苦、疾病及傷害。署方指,條文適用於所有受看管的動物,若負責人未妥善照顧動物,執法人員會向其發改善通知書,嚴重者亦有機會遭檢控。該署先針對較多港人飼養的貓和狗設守則,未來亦擬根據不同品種動物提供如何妥善照顧動物福利需求的指引,雖然違反守則不構成違法,但可能在法庭訴訟中被引用作證據。

漁署卸責:依賴市民舉報

漁護署助理署長(檢驗及檢疫)薛漢宗說執法細節仍待諮詢後再研究,隨條例修訂必會增加執法人手,但現階段不清楚實際會增加多少人,但他認為執法人員始終有限,仍依賴市民舉報虐待動物事件,稱「全民警察」最理想。

促增培訓改善執法意識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認為,隨法例修訂,當局增加人手及加強對職員培訓十分關鍵,不希望因人手方面未能銜接,無法改善虐待動物情況,當局亦應針對培訓讓前線人員明白修例後如何處理個案,以及加強他們面對虐畜問題的執法意識。另一位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表示,當局若有心加大執法力度,應乘此時機增設常規的「動物警察」,雖然現時二十二個警區有設動物專隊,但仍期望保安局可將其升格加強專責性,以彌補漁護署執法人員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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