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販運迷姦水原料 刑期比鎮靜藥高五成

海關近年檢獲「迷姦水」原材料GBL(伽瑪丁內酯)的數量持續上升,有鑑於此,高院法官昨處理兩宗涉及販運「迷姦水」原材料案件的判刑時,就販運GBL的判刑訂下重要參考案例,雖然辯方求情時要求把GBL當作一種鎮靜藥物處理,但法官聽取專家證供和其他證據後,指GBL可被利用成為性侵犯他人的工具,量刑基準應是販運鎮靜藥物的一倍半,判兩案一共三名男被告分別判監五年至五年兩個月不等。

可致失憶神志混亂亢奮

法官判刑時指出,在造成身體傷害、上癮程度等方面,雖然GBL比海洛英、可卡因、冰、K仔及大麻等毒品,相對較輕,但法庭不能單憑這些因素,去訂下販運GBL的量刑基準。法官指,當中要考慮GBL可被利用成為性侵犯他人的工具,尤其是GBL可被混入果汁這類飲料中,使無戒心的受害人「中招」,若GBL分量足夠,更可使受害人失憶,難以記起被性侵犯的細節;而且GBL亦可引起神志混亂和亢奮,有機會使人做出危險行為而受傷,故GBL不應跟從「十字架」、「白瓜子」、「藍精靈」等鎮靜藥的量刑基準。

官:檢獲量未達猖獗程度

另外根據海關的統計數字顯示,檢獲的「迷姦水」及GBL近年一直上升,但法官認為數字尚未顯示已達「猖獗」的程度;故參考鎮靜藥的量刑基準,再上調百分之五十,是對販運GBL的恰當刑罰。

昨日在庭上處理的其中一案,事發於一七年五月十日,警方趁男被告林志得(卅三歲)進入廣東道一間迷你倉時採取行動,檢獲一批毒品,再帶他到油麻地一間酒店搜查,檢獲另一批毒品。

他承認兩項販毒罪,涉及近六十四克「冰」和約兩公斤GBL,法官分別以監禁八年和三年作為量刑基準,考慮林認罪及向當局提供其他罪犯資料,因此判林入獄五年。

另一案事發於一七年七月卅一日,警方在馬鞍山一間酒店監視,見到案中兩名男被告靳斌(廿七歲)及林家灝(卅一歲)先後進入酒店房後,入房搜出毒品。兩被告聲稱是一對情侶,表示為使性行為更興奮,他們事前會一同嗅「迷姦水」。二人同認一項販毒罪,涉及近十七克「冰」和八百八十克GBL,法官分別以監禁七年半和九個半月作為量刑基準,考慮兩人均認罪,判靳五年兩個月,林則判囚五年。

案件編號:HCCC 76/2018及HCCC 23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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