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擬上訴拗原居民權益再掀城鄉矛盾

高等法院昨就丁權司法覆核案頒下書面判決,指涉及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的方式均不合法,但按免費建屋牌照在私人土地上興建丁屋則合法,原居民權益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表明會提出上訴,挑戰原居民的傳統權益。鄉議局就對此感到失望及遺憾,認為若日後不容許原居民申請官地建丁屋是不公平,局方表明詳細研究判詞後會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郭卓堅表示,對今次部分判決感滿意,認為判詞確立原居民丁權,但仍須獲政府審批,故政府有責任作出把關。郭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點解佢哋(原居民)有丁屋,我哋都喺香港出世但點解冇丁屋,呢樣係好唔應該嘅嘢」,惟他坦言部分判詞達不到入稟時想要的效果,故會就《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原居民傳統權益這一點,考慮提出上訴,又指現時以公帑支付原居民丁屋差餉,變相要市民為原居民交差餉,做法不合理。

建丁屋受限 鄉議局表失望

呂智恆表明不同意丁權為傳統權益,加上丁權是七十年代的臨時性措施,質疑為何丁權至今仍得以持續。

鄉議局昨午召開特別會議,與二十七鄉鄉事委員會成員及律師團代表研究判詞,會後表明歡迎判決將私人土地建丁屋的權利,納入《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的原居民傳統權益,惟法庭亦將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方式建丁屋裁定不合法,對此感到失望及遺憾,但上訴與否要聽從律師團隊意見,強調會繼續捍衞合法傳統權益,並促請政府履行憲制責任。

指批地或換地丁屋佔一成四

鄉議局又稱,最近十年只有約一成四的丁屋以批地或換地方式興建,縱使數目不多亦會據理力爭,而官地建丁屋屬歷史遺留問題,因為鄉村土地本來屬於原居民,只是部分原居民未有「納糧」而令土地充公,若日後不容許原居民申請官地建丁屋是不公平。

而鄉議局聞說目前有逾萬宗丁屋申請在排期等候政府審批,申請時間介乎三至十年,大約一年批出一千間丁屋,當中只有極少數以換地或官地方式的申請,更稱換地建丁屋方式接近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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