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料洩如注 私隱條例如虛設

本港私隱外洩災難一浪接一浪,繼國泰、香港寬頻等商業機構洩密後,選舉事務處又被揭發遺失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葵青區一個票站的選民登記冊。今次已是選舉事務處第二次洩密,而且隱瞞不報,港府懵然不知,再次證明實施已經廿多年的私隱條例形同虛設。

可以看見,距離上次立法會選舉已經兩年半,在這段不長不短的時間裏,選舉事務處沒有報警,沒有通知八千名受影響選民,甚至連總選舉事務主任也推說不知情,到底這個混帳部門做過甚麼?答案可能是甚麼也沒做過,企圖蒙混過關。根據規定,與選舉有關的文件須保存最少六個月,然後將之銷毀,涉事人員是否抱着僥倖心態瞞天過海,只有他們最清楚。最離譜的是,廉署調查種票期間已揭發事件,但選舉事務處像沒事發生一般不吭一聲,若非有傳媒踢爆,敢肯定當局只會繼續臭聞密冚。

紙包不住火,選舉事務處不得不向公眾致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高官則大義凜然地說不能接受,要求該處一星期內查核事件,擺出重視姿態。類似一幕並不陌生,兩年前特首選舉,選舉事務處失竊兩部載有全港選民資料及千多名選委資料的手提電腦,港府高官當時不也是口口聲聲嚴肅處理嗎?但別說有關調查石沉大海,失竊的手提電腦至今仍未尋回,就連選舉事務處也沒有人需要問責。私隱公署其後例牌地發出指令,不痛不癢地要求處方優化內部程序,結果不旋踵就爆出今次事件。私隱公署有沒有做好監管,選舉事務處有沒有吸取教訓,不言自明。

事實上,私隱條例早就被譏為無牙老虎,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只有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後有關人士或機構沒有執行,才有可能需要負起刑責,惟至今沒有機構或人員因此被起訴。今次事件是否發生在私隱公署就特首選舉失竊事件發出指令之後,現時仍未知曉,但立法會選舉比特首選舉早一年舉行卻是不爭的事實,加上港府一向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幾可肯定最終也是無人被究責。

隨着資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私隱外洩的途徑愈來愈多,衍生的罪案五花八門,九六年推出的私隱條例明顯已經不合時宜。尤其是國泰航空去年爆出外洩九百多萬名乘客私隱的大醜聞,隱瞞逾半年才公布,揭出現行條例並不強制企業或機構必須向私隱公署通報、隱瞞不報也沒有罰則的漏洞。當歐盟去年都推出《通用資料保護規例》,洩密機構動輒被罰款數以億元計,自詡國際大都會的香港卻依然停留在「石器年代」,不僅貽笑大方,市民私隱不受重視和保障才是最令人心寒。

當然,港府施政一直向大財團傾斜,部門辦事又烏龍百出,收緊條例無異於拿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歎慢板不足為奇。問題是,保障個人私隱是大勢所趨,國際社會尤為重視,也同本港競爭力息息相關,港府繼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最終必然是自毀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