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貨跟車違營運條款 員工倘遇事 保險未必賠

【本報訊】港府部門以貨車或客貨車接載沒有貨物隨行的員工出外執勤,一旦遇上車禍,不獲賠償的機會高。保險業界指出,貨車若無貨跟車只載人,乘客理虧在先,可被保險公司視為惡意或蓄意行為,即使司機或租車公司購有第三者汽車保險,保險公司亦有權不賠償。

保險界:貨物定義為可買賣物品

香港保險專業人員總會諮詢委員會主席麥順邦指出,如客貨車的營運許可證是貨車,但車輛卻用作載客,則可能違反營運許可證條款,「保單只保合法嘅嘢,載貨非載人」,發生車禍,有機會不獲賠償,最終決定權在保險公司。貨物的定義,是指可買賣的物件,如乘客只有隨身公事包是非可賣物品,不可等同載貨。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再三提醒市民勿貪一時之便,乘搭白牌車,因為乘客明知車輛只能載貨仍然無貨登車,保險公司可視為惡意或蓄意行為,倘發生意外,乘客亦需負上責任,保險公司不作賠償。至於僱主安排僱員乘搭貨車,即使發生意外,羅稱員工亦不會失去勞工保險的保障,因為勞保是保障員工,只要員工是在返工時間內、在工作範圍內及由僱主提供交通工具,就可獲得勞保賠償。

GoGoVan網頁只列出貨運的保險範圍,未有提及載人的保險。條款細則亦例明,GoGoVan只是租車人和參與供應商之間的中介,故對任何人(通過GoGoVan平台或其他途徑)可能使用其服務的參與供應商之行為、疏忽、操守、行動或不行動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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