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官:須證被告與眾人有共同目的

【本報訊】二○一六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案,四名涉案被告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分別被控暴動、煽惑非法集結及非法集結等七罪,案件踏入尾聲,法官昨於高院開始指引陪審團。他先解釋涉案控罪在法律上所指的罪行元素,並以球賽作例子,解釋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元素,指需證明被告當時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行事。法官亦指陪審團只需考慮眾被告是否有意圖達致其目的,即擾亂秩序及破壞社會安寧,而毋須考慮其動機及背後理念等。

球賽作喻 指引陪審團

四名被告依次是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法官指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罪行元素,均要有包括被告在內多於三人集結,且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行為,導致在場人士害怕或擔心。而暴動罪與非法集結不同之處,則在於暴動罪的暴力行為確破壞了該處的社會安寧。

法官又舉例指,和平集會亦可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如球賽都可因球迷的騷動,而演變成暴動,嘉年華會亦可以變成兇案現場等。但法官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雖然可能在場人士最初有不同目的及不認識,但其後可突然有共同目的而集結,他再以球賽舉例,指一眾球迷可是不認識,但眾人有共同目的,就是進場擁護同一球隊。

法官又解釋目的與動機並不相同,共同目的可突然出現,在場人士亦可以有不同的動機去達致相同目的,控方毋須要證明被告當時之動機,只須證明眾被告有意圖與在場人士達致共同目的即可。

案件編號:HCCC 408,408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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