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供自相矛盾 黃之鋒敗訴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在一四年衝擊政府總部的案件,前年一度被上訴庭改判入獄,他指稱在「轉倉」往東頭懲教所服刑進行安檢時,需全裸蹲下回答懲教員問題,深感受辱及不合理,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政府索償一萬六千元。案件昨日裁決時,審裁官指黃的證供「南轅北轍、自相矛盾、難以置信」,裁定黃的申索不成立,並下令黃需支付律政司所花共約二百廿元的交通費及影印費。黃之鋒庭外回應指,裁決結果屬意料之內,但表明會提出上訴。

審裁官:黃指控籠統乏細節

申索人黃之鋒(廿二歲),被告人是代表懲教署的律政司司長。審裁官裁決時指,在一七年十月十六日的事發當日,有份參與搜身的三名懲教員證供較為可信,黃質疑三人一致宣稱搜身過程歷時五至八分鐘,有「夾口供」之嫌;但審裁官認為三人入職懲教署多年且經驗豐富,估算出相同的搜查時間是合理。

審裁官續指,黃的指控籠統,僅憑臆測,且缺乏細節支持。對於事發時蹲下的次數,黃在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的說法不一。審裁官認同黃曾赤裸蹲下接受懲教員搜查,但不認同懲教員有在他裸體時,要求黃回答額外問題;審裁官質疑若黃真的受辱,為何只記得懲教員問及他的政治背景,對其他提問細節反而無印象。至於黃事後就此事向懲教署投訴時,曾承認懲教員態度合理,但至審訊時他才在庭上首次指控懲教員語氣嚴厲,因此法庭裁定黃指控懲教員違反《監獄規則》濫用職權,及侵害人身的指控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SCTC2834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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