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撞司機落橋致半癱九巴女車長候懲

九巴女司機前年八月駕通宵線載客期間,經過荃灣路一個由警方處理中的輕微交通意外現場時,猛撼停在該處的警車、私家車及拖車,撞傷在場處理拖車事宜的私家車男司機和拖車男司機,其中廿三歲私家車司機更被撞飛直墮十四米下橋底,因脊椎受重創而下半身癱瘓。涉事女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稱遭強光照射收掣不及。經受審後,法官指當晚有逾百架車駛經現場都能避開,拒納她的說法,裁定她罪成,下令將她收押至三月廿七日量刑,期間待索閱其背景報告。

四十七歲被告林瑞慈早前承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危駕罪指,她在一七年八月廿日凌晨二時,在荃灣路往新界方向的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導致男事主劉卓彥受嚴重傷害。法官昨引述相關證人口供,指事主案發後下半身癱瘓,需輪椅輔助出入及工人照顧,並喪失工作能力,需依靠政府津貼及父母供養。

官拒接納強光刺眼說法

法官裁決時表示,意外現場前有約一百米直路,駕駛者可清晰看見前面交通情況,早已到場的警方亦一直亮起警車的紅藍警告燈,拖車也有亮起閃燈。在警車到達現場,至本案碰撞發生前的廿分鐘期間,有逾一百架車輛經過,包括司機位置較低的私家車、司機位置較高的貨櫃車,更有兩架是巴士,均能避開警車等駛過現場,而且沒有遇上如被告所言的刺眼強光阻礙。法官認為被告遇強光刺眼之說有商榷之處,且令人難以接納。

法官認為,被告於意外發生前六至七秒,應能看清及留意前方交通情況,惟被告沒有減速,卻以逾時速五十公里的速度直接撞向警車,被告並非短暫不留神,乃是長時間不專注,危險駕駛顯而易見,終引致意外,並令事主身體嚴重受傷,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審訊期間曾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被告當時表示事發時突遭強光刺眼,「好似畀個電筒近距離照住對眼咁」,來不及煞掣與扭軚,四秒後便撞上現場排最後的警車。被告又指當時不見警車亮起紅藍閃燈,亦沒留意拖車是否有亮着黃色閃燈,她強調相信強光是來自排最前面的拖車。

案件編號:DCCC 2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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