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條例草案》於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完成首讀程序,進入二讀中止待續交內會成立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階段。普羅大眾都希望立法會在暑假休會前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讓《國歌法》早日實施,迎接七十周年國慶大典。就此,筆者早在本欄撰文指出,若今年國慶前仍未完成立法執行《國歌法》,將貽笑天下。何況澳門已在今年一月完成立法執行了。
《國歌法》的立法過程必然遭到反對派陣營及議員的反對已是毫無懸念。一月二十三日的首讀二讀便在「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的情況下完成首及二讀程序。會議室內的反對派議員在首讀時於座位上高叫「反對國歌法」口號,被主席喝止後,便以點法定人數拖延時間及妄圖製造流會。會議室外「香港眾志」黃之鋒率眾衝入政總東翼前地中央花壇內,在暴力弄傷保安職員攔阻後於兩支旗杆上強行掛上「不歌頌的自由」的黑布反《國歌法》立法橫額。「兩岸猿聲」揭示《國歌法》的立法過程絕對不會「太平無事」囉,政府和立法會建制派議員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政府提交《國歌法條例草案》已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進行政策討論和搜集了公眾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簡明扼要訂出須奏唱國歌九種場合,確立奏唱國歌的指引,並清楚列出需要禁止的行為及罰則。內容清晰明確,並不會影響市民的正當權利和日常生活,更與言論自由完全無關。只是確保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尊嚴,要求市民予以尊重和愛護,猶如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維護國家尊嚴。對於一些蓄意公開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明確的罰則。而這些都符合普世價值的標準和國際要求,也非香港獨有的行為準則規定。
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如果對《國歌法條例草案》有任何修改意見,大可在草案委員會成立後的會議上提出修訂,甚至可在立法的最後階段提出修訂議案或者投票反對政府的草案。但是議員不循正途反對,卻在會議廳內以高呼「反對國歌法」口號作為反對的行動,則是公然做出叛逆國家及特區政府的違憲違法行為。
「明人不做暗事」,倘若反對派議員不承認、不接納、不尊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公職身份,大可以辭去立法會議員的公職,勉強無幸福。倘若要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便必須要認同當下的憲制和憲政地位,履行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承認一國,尊重憲法。因為,反對《國歌法》,便是反對國家。這是涇渭分明,絕對不能容許有半點含糊的。所以奉勸立法會反對派議員為自己的叛國行為後果想清楚,人民是不會不追究的。
倘又要戀棧尊貴的議員權位和十多萬元一個月薪酬福利,又要不承認國家的主權、不尊重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甚至以議員身份帶頭反對國家以及國家的象徵代表(包括國旗、國徽和國歌)。世上豈有這種便宜的事,七百多萬香港老百姓都不是傻瓜,任由這些政治騙子搵盡着數又辱國辱華,肆意向《國歌法》潑髒水。
同理,《條例草案》明文規定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上必須奏唱國歌。是項規定既合情合理合法,又是天經地義的根本性要求。作為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金字塔頂層的行政長官、問責官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和立法會議員等,被明文規定必須履行莊嚴的宣誓儀式時,含有奏唱國歌典禮內容。正正彰顯管治金字塔頂層所有人員,必須以身作則,帶頭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尊嚴,也是人民對管治者的神聖和嚴肅要求。
倘若任何一位立法會議員連這點起碼的規範要求也拒絕履行,不共戴天,那麼倒不如自我「DQ」算了。
正因此,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倘若扭盡六壬,反對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奏唱國歌,只能暴露他們是繼續頑固反對國家統一,否定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繼續戀殖媚外,身在漢營心在洋而已。
《國歌法條例草案》猶如照妖鏡,讓市民可以清楚透視香港政壇醜八怪和政治騙子的底蘊。
逢周一見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