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流行的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該類產品在本港一律被定性為「汽車」,政府規定必須領牌才可以於道路行駛;但是這類電動產品卻因為不符合汽車標準及安全性而不獲發牌,令購入的市民往往得物無所用。不過,這個困局未來或有望打破。運輸署早前展開了一項「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當中包括研究在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作代步的可行性,有關研究將於明年中完成。
運輸及房屋局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科技發展迅速,當局會參考研究結果,檢討是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相關規管制度,及有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推行試驗計劃等課題。
此外,當局亦會檢視海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相關法例規定,以及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
根據目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