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一四年的佔領行動期間,一名中大男生被指響應國際黑客組織「匿名者」(Anonymous)號召,以電腦登入上海商業銀行網站,於十六秒內向該網站發動逾六千次網絡攻擊。男生其後被裁定刑事毀壞罪成,判以十五個月感化令。他早前就其定罪向高院上訴失敗後,再提出終審上訴,案件昨在終院審理。控辯雙方就刑毀罪中「誤用電腦」的定義作出爭拗,終院五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現年廿二歲上訴人朱峻瑋,被控在一四年十月十二日,刑事毀壞上海商業銀行(下稱上商)的電腦系統。上訴人律師陳詞指,事發時上商的網站操作並無受影響,功能照常。換言之上商電腦設定的目的,即讓人瀏覽其網站,並無因攻擊而改變,故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刑事毀壞罪,其中一項定罪元素「誤用電腦」中所指的「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的定義。
律師指,若果該網絡攻擊令人無法瀏覽網站,便符合控罪定義。律師重申,上訴人只是在「匿名者」的網站,按下通往上商網站的連結。他只在網站逗留十六秒便關掉瀏覽器,但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就以此推斷上訴人知道自己正進行網絡攻擊。
律師亦投訴指,在原審時裁判官在與訟雙方完成舉證後,才自行提出控方無依賴的控罪另一元素,即指上訴人令上商的電腦增加了資料,而辯方當時一直無就此點作出抗辯準備,因此裁判官此舉令審訊不公。終院法官亦同意,若辯方當時早知有此指控,雙方準備的證供或會不同。
控方則陳詞指,上訴人受審時並無就其行為對上商電腦的影響提出爭議,故此不同意上訴一方指稱,上訴人因為原審裁判官當時提出的新指控,而變得不利。
案件編號:FACC 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