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男子與退休女教師在五年前於元朗錦上路,各自放狗期間,因雙方的狗打架,引發兩名狗主口角,男子事後報警聲稱女教師駕車離開時撞傷他,更指自己因此事患上抑鬱症和被僱主解僱,向女教師民事索償逾五十七萬元。不過,有仗義的途人目擊到男子當時「被撞」的動作與「碰瓷黨」類似,不值其所為,更主動聯絡警方提供資料,途人並於上月在該民事案中作證。案件在區院審理後,法官昨裁定是男子撲向車頭引起事件,判他敗訴未能獲得賠償之餘,並要他支付女教師的訟費。
原告鄧恆智(譯音,廿六歲),被告何香英(譯音,六十一歲)。原告指在一三年十月四日晚,在港鐵錦上路站附近,遭被告所駕的私家車撞倒受傷。按原告供稱,他當晚與家人在上址放狗,被告則獨自帶着三隻柴犬散步,期間他的狗遭被告的狗咬傷流血,雙方為此爭執。
被告離開時,他遂尾隨並用粗言辱罵,被告表示要報警,原告亦聲稱因受驚而報警。被告後來登上一輛私家車,原告再次報警催促警員盡快到場,並走到車頭阻止被告駕車,惟被告將車扭右,車頭撞到他左腳令他失去平衡,整個人跌向車頭,再反彈跌在地上,被告則絕塵而去。
被告供稱,狗隻打架是小事,雙方的狗隻分開後,事件已完結。但原告卻不斷辱罵她,她曾發晦氣指原告可以報警,但她認為若原告僅為這些小事而報警,是濫用資源,決定駕車離開。惟她上車後,原告拍打車頭,她預備開車時,原告撲向車頭,但車沒有撞到對方。她認為是原告撞向車,而非車輛撞向原告,質疑有人製造事端。
目擊證人則供稱,他當時看不到車頭碰到原告,卻看到右手持着手機的原告,突然衝前用左手拍向車頭,並不斷講電話指:「我被架車撞到啦,差人仲唔快啲嚟,人哋走啦!」原告之後跌倒車頭前,被告緩慢倒車少許,再扭右慢駛離開。原告其後不斷自言自語說好痛和被車撞倒,再起身一拐一拐行回路邊等警察,行徑類似「碰瓷黨」。
法官判決指,被告的說法合情合理,目擊證人的證供亦沒有偏頗,兩人說法基本一致;反而原告口供不可信,雙方共四名醫生專家亦一致認為,原告描述某些病徵時有誇大之嫌,凸顯其整體可信性極低,因此判原告敗訴,官並讚揚目擊途人克盡市民責任。
案件編號:DCPI 13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