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保母暴虐四歲女 最高囚10年 判唔夠3年 全城嘩然

女同志戀人前年替獄中相識的女友人看顧四歲女兒期間,接連對女童施虐,包括拳打腹部、火機辣腳、用金屬文件夾鉗鼻,導致女童命危。女童渾身是傷,臉、身體、外陰、左臀及肛門分別有擦損及瘀傷,牙齒鬆動,更因腦硬膜下有血腫須開顱減壓。涉案情侶早前承認虐兒罪,法官昨判刑時斥兩人對如此脆弱的生命下手,行為令人髮指。不過,該罪最高刑罰為判囚十年,兩人只分別被判囚兩年十個月及兩年八個月。

兩名女被告陳天佑(卅六歲)及馮嘉寶(四十一歲)同承認前年在旺角一劏房單位虐待四歲女童X,包括襲擊X及獨留X在家,陳另承認一項藏毒及一項管有吸毒器具罪。辯方求情指,陳成長時欠缺父母及家人關顧,後誤入歧途吸毒,她○六年與馮同居,一二年在獄中結識X母親Y,至一六年受託照顧X。當時Y只放下五百元照顧費,陳每天則提供膳食、買了二千元玩具禮物予X,又陪X到公園玩。

辯方投訴「橙新聞」登女童照

案發時為陳第二度照顧X,Y稱要回鄉結婚,無放下照顧費。而陳不懂為人父母,一心只想教好X,故錯用方法管教,已感後悔。她在還押期間修讀護老課程,冀出獄後自力更生,辯方另指馮的參與程度較輕。代表陳的大狀蕭震然一度投訴傳媒刊登X照片,但法官質疑與被告求情有何關係,着蕭專注求情。蕭之後重提及呈上「橙新聞」報道,惟法官得悉照片已「打格」後,反問蕭:「點解唔話畀我聽呢?」並稱現階段無足夠證據令法庭需就此作指引。

法官:招認事項必較實際輕

法官指,虐兒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反映控罪嚴重,法庭需嚴懲以儆效尤,並需顧及保護弱小及予以阻嚇的目的。而兩被告均來自破碎家庭,X雖有過度活躍問題,難於管教,但此並不能作為二人犯事的藉口,且X案發時僅四歲,直斥:「兩人對如此脆弱的生命下手,行為令人髮指!」法官又指,兩被告並未向警方提及拍下女童遭夾鼻片段,認為兩人招認的事項必較實際為輕及少,且兩人並非只一次虐待X,又互相配合,故罪責不分軒輊。

法官以四年為量刑起點,因兩人認罪而有所扣減,陳並因另有兩項毒品控罪,故陳共被判囚兩年十個月,馮則被判囚兩年八個月。案情指,X有一孖生妹妹,其母親Y前年十一月一日,把X交託兩被告照顧。惟同月廿四至卅日,Y未能接觸及接回X,至十二月一日早上,Y收到陳來電指X弄傷下巴失去知覺,並經心肺復甦法後轉醒,Y遂與X的生父趕往被告單位接回X。

X當時陷半昏迷及遍體瘀傷,Y慌忙把X送院,X於途中抽搐嘔吐,抵院時臉容呆滯,臉部及身體多個部位有傷,更需插喉,並因腦硬膜下有血腫須開右邊顱骨減壓等。X術後一度出現肺炎連帶敗血性休克,幸數日後恢復意識。兩被告其後分別承認曾數次拳打X腹部及掌摑X,陳指曾用手捏X陰部懲罰她不穿褲,並曾把點燃的打火機放她腳邊嚇她。兩人又指X是跌倒致下巴受傷及昏迷,兩人感害怕而離開單位。警方事後在兩人住所搜出冰毒及吸毒工具,陳承認屬她管有。

案件編號:DCCC 29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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