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強姦案印傭侍兩屋八口

育有兩歲女兒的年輕建築男工,涉嫌深宵在家中強姦到職僅五天的印尼女傭,印傭昨於高院繼續作供,指稱上工後才知要打理兩個單位共八人的家庭。雖然她初到單位時已有不安的感覺,但沒有後悔接受此工作。辯方則指被告沒有入她房將她強姦,反指是印傭在事發前一天洗衣服時,刻意收起被告一條沾有精液污漬的紅色短褲;印傭否認事發前檢取了短褲,並指案發前數小時被告仍穿着該褲。

涉案廿七歲被告馮海洋,被控於一七年十月廿一日,在其天水圍公屋住所內強姦印尼籍女事主X(現年廿六歲)。X接受辯方盤問時稱,到職前並不知需要打理兩個單位並照顧八人,但她指工作時不覺辛苦。她表示來港後,僱傭公司職員訓示她,要聽從僱主指示、不可頂撞僱主、又指聘請她的是被告母親,對方是一位好僱主;但職員並沒有教她,若遭僱主虐待時應怎樣處理及如何報警。

被告曾稱不喜歡傭工在家

X續指簽僱傭合約時,職員只向她交代薪金的銀碼,但無詳細講解合約內容。辯方質疑指,X入職前已知道若自行終止合約,並不會獲僱主的任何補償,但若被僱主終止合約,則可獲一個月代通知金及回鄉機票,X表示不知道。

X表示初到涉案單位時。已有不好的感覺,感到不舒服及不安,但並非不想在該處打工。由於X打理的兩個單位,其中一個是被告父母及四名姐妹,另一個涉案單位則是由被告與其兩歲女兒住,X當時被安排住在被告單位的房間內。辯方指該房間,原是被告的房間,被告亦曾向母親表示不喜歡有傭工在家及入住他的房。

事主否認遭投訴工作表現

X稱對此不知情,X表示,最初是被告家人帶她到被告單位的另一房間讓其入住,但被告用廣東話跟家人談話後,X便被安排入住該單位另一房間(即事發的房間)。她相信是被告要求她入住該房,她亦曾見過被告進入該房後離開。辯方指,被告的家人曾不滿X的工作表現,有致電僱傭公司投訴,X否認有此事。

辯方又指,案發前一天,被告曾叫X洗衣服,當中包括一條沾有精液污漬的紅色短褲,惟X並無將該褲拿去清洗,反而收起。X否認有洗衣服一事,又指案發前數小時仍見被告穿着該褲。辯方再指,案發時被告從無入X房與X性交,X則直指被告「講大話」。

案件編號:HCCC 1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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