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旺暴案:高級督察指暴徒無視警告縱火

【本報訊】二○一六年年初一及年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案,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在內四名被告,分別被控暴動、煽惑非法集結及非法集結共七罪。控方昨繼續傳召高級督察麥寧峰作供,麥多次以「暴徒」形容示威者。他指當亞皆老街傳出槍聲後,他被指派到砵蘭街與快富街交界駐守,目睹約近卅名「暴徒」將床墊拖到馬路中心點火,有人將雜物加入火堆助燃,火堆「起碼一個人咁高」,他警告「暴徒」停止縱火及離開,但無人理會,「暴徒」縱火後散去。

事發時是西九龍機動部隊督察的麥寧峰供稱,年初二凌晨約兩時半,警員被指派到彌敦道近惠豐中心附近駐守,以確保彌敦道南北行線暢通,免被「暴徒」霸佔,該處當時聚集至少過百人。

約百人向警方掟磚及雜物

至凌晨四時許,他與隊員沿彌敦道往南推進並抵達山東街,遇上約一百名「暴徒」向警方掟磚及掟雜物,其中一人更淋潑液體縱火,並將雜物掉進火堆。由於「暴徒」站在火堆附近,消防員無法走近救火。警方在山東街留守至早上九時,增援到達才休班。

案件編號:HCCC 408、408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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