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包宴變額外收費 美甲店涉違商品例

【本報訊】女社工因為受宣傳單張所吸引,顧客只需付二百一十八元「試做價」便可獲美甲服務套餐,加上該店美甲師亦指該價錢「全包」單張所列服務,遂光顧屯門一間美甲店。惟女社工做「駁甲」及畫花紋時,美甲師涉嫌突然表示各需額外收費一百元及二百元,結果女社工要以五百一十八元「埋單」,比其預算增加一倍。涉案美甲師及店東被指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各被控一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兩人不認罪,案件昨於屯門法院開審。

首被告是美甲師周韻詩(廿三歲),次被告是店東周綺珊(卅七歲),兩人被控前年五月十七日在屯門萬寶商場一間美甲店內犯案。

店員:唔記得同你講

女事主蔡慧儀(譯音)供稱,事發時她首次做美甲,她見該店外的宣傳單張宣稱,「光療樹脂甲」服務收取二百一十八元「試做價」,單張上寫有「延長」(即駁甲)、「畫花」等服務,她遂拿單張入店內問首被告:「係咪包延長?」對方答「係」,令她預期該價錢是全包。

但當首被告為她指甲「照燈」令「甲Gel」變硬時,突然表示:「唔記得同你講,延長係要收一百蚊。」並指單張只表示顧客可額外選購「延長」,但「試做價」不包該服務。首被告其後再指:「唔記得同你講,畫花要加二百蚊。」因指甲正照燈,蔡無奈接受「坐地起價」及付款,事後遂向消費者委員會求助,個案並轉交海關跟進。次被告事後曾致電向蔡解釋,該「試做價」只讓顧客在細項服務中「五揀二」,而非「全包」。辯方盤問蔡時指,首被告替她開始駁甲前已經報價另行收費,蔡不同意。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TMCC 134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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