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討論法定產假由十周延長至十四周,政府將以公帑支付月薪五萬元或以下女性僱員在新增四周內的五分之四薪酬。政府不會強制要求僱主支付五萬元月薪以上的產假薪金,換言之,多數僱主都不會支付,因此高薪女性生育將會損失一大截薪金。
筆者支持延長產假,但不滿政府不資助全薪及設月薪上限,質疑政府憑甚麼理據設五萬元月薪上限,這種做法明顯是歧視高薪女僱員。例如,美容業部分女僱員收入高,設薪酬限制對她們不公平。家家有本難唸的經,若上有高堂,下有新生嬰兒,或要養幾頭家,放產假少一大截收入就未必能應付,將會直接影響生育意願,和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背道而馳。政府憑甚麼認為五萬元或以下的五分之四、上限為三萬六千八百二十二元的月薪,足夠所有產婦僱員應付生活開銷?
其實今天政府女性公務員已經不分職級全部享有十四周全薪產假,並沒有就高薪女性公務員設五萬元月薪上限。為甚麼公務員以外的打工女性就要面對不平等待遇?始終高薪女性會生育者不會太多,沒有上限的額外開支也不會太多。政府應撤銷上限並擴大產假薪酬至全薪,實質性地支持新生嬰兒的家庭。
勞福局局長羅致光稱,將產假訂五萬元上限不涉金錢問題,是原則問題,資助月薪五萬元以下已涵蓋九成五女性僱員,是相當高水準。政府的所謂原則問題,是對百分之五的高薪女士錙銖必較,這難道不是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