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香港人在菲律賓被控藏毒罪成,判囚終身。有協助四人的立法會議員指出,被捕港人堅稱無辜,又引述他們指菲方在第一次搜袋時並無發現,警員其後將四人帶離房間,在第二次搜袋時搜出毒品,遂對四人作出檢控。
坦白說,四人究竟有罪無罪,只有他們與辦案的菲方執法部門最清楚。問題是,若此案發生在香港,這種搜證上的灰色地帶,會否被辯方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作抗辯理由,從而打甩控罪,也未可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沒有港人可確保自己到菲國或其他國家旅遊、公幹時,不會遇上同類事情。明乎此,則會明白此案為何值得港人關注。尤其此案並非孤例,港人鄧龍威十八年前在菲國被指藏毒,判處終身監禁,港府直到今年八月去信菲總統杜特爾特,才取得鄧當年的入境紀錄,發現菲警方聲稱監視鄧龍威期間,鄧根本未入境。菲警方辦案的「大膽假設」,遇上了港府的凡事拖拉,誰敢保證沒有下一個倒楣的港人遭殃?
諷刺的是,港府對於有港人在外地可能身陷冤獄愛理不理,不正好是一面照妖鏡嗎?眾所周知,律政司手握檢控權,卻對漢奸黎去年「六四」粗口辱罵兼恐嚇東方報業記者,拖拉十八個月不提告,在政治黑金案又以「證據不足」來放生,佔中案則以「證據太多」來放水。但凡漢奸洋走狗反對派,統統有保護傘由頭笠到落腳,反觀涉及愛國愛港者的案件,判決總是從速從嚴,「反中亂港招財進福,愛國愛港一仆一碌」就是香港的主旋律。在司法大細超、黑箱作業之下,香港也無法治可言。有人說菲方判決有值得質疑之處,香港的司法亂象何嘗不令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