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知法犯法干預檢控工作

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四百萬英鎊一事,廉署日前發聲明指毋須進一步調查,律政司亦詳細解釋沒有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反對派卻糾纏不休,發起眾籌要「調查」事件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稱,律政司沒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令人懷疑偏頗。本身並非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他又聲稱,已去信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委員會解釋不檢控梁振英的法律理據,及為何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否則會向對方提出不信任動議。

多名法律界人士反駁,指律政司不會每每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本港的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已經足夠,根本毋須再聘請海外律師提供海外案例的意見。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官必須根據法律,搜集充足證據,並在專家提供法律意見下作出檢控,檢控與否只會建基於證據,並兼顧公眾利益,過程不應受到任何干預或影響。作為議員的林卓廷干預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是知法犯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基本上律政司只會在香港沒有相關判例時,才會聘請海外專家,否則不會就檢控尋求獨立尤其是海外的法律意見。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庭以至終審法院都已作出詳細解釋,根本沒有需要外聘海外大狀。

負責檢控工作的律政司已說明沒有足夠證據指控梁振英「涉貪」,當局今次的做法是負責任地承擔了一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