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最常違反職業安全法例的罪行原來是高處墮下。《傳真社》昨發表一篇有關本港職安法例的報道,羅列十種最常違反職安法的罪行,發現「沒有防止有人從不少於兩米之處墮下」是最常違反的職安法罪行,在過去兩年有八百廿一宗定罪個案,佔總定罪個案四千五百零八宗的近兩成。
本港現時規管職業安全的法例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傳真社早前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向勞工處索得一六年四月至今年三月所有違反職安健法例的被定罪個案資料,並羅列十種最常違反職安法的罪行,除高空墮下佔首位外,其他九種最常違反職安法的罪行是「未能使離開工作場所的走火通道保持良好狀況」、「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進出口途徑」及「沒有確保工人佩戴安全帽」等。
不過,不論是哪一種罪行,其平均罰款額與相關罪行訂明的最高罰款均相距甚遠,例如以「沒有防止有人從不少於兩米之處墮下」為例,過去兩年平均罰款額只有約一萬五千元,較最高罰款額廿萬相距甚遠。針對有關問題,勞工處正檢討相關的職安法,其中一個方向是加大罰則,例如將罰款額與違規承建商的營業額掛鈎,以加大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