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楊家誠須一年內清繳3.38億

【本報訊】英冠球隊伯明翰城的前班主楊家誠因涉及洗黑錢七億二千萬元,於一四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並判囚六年。楊在前年於終審上訴被駁回,其上訴途徑「行人止步」後,律政司隨即向法庭申請充公楊在案中逾七億元的犯罪得益。充公申請的聆訊原定昨日於區院進行,但因控辯雙方就充公金額達成協議,同意下調至三億三千八百萬元而了結案件。法官下令楊須於未來十二個月內,清繳該逾三億元,否則將面臨最高十年的監禁。

料明年初刑滿出獄

被告楊家誠(五十八歲)目前仍在監獄服刑,他快將服刑完畢,預計他於明年初刑滿出獄。楊昨日由懲教人員押送到法庭應訊,庭上所見,他精神不俗。控方在案件甫開庭,便表示與辯方商討後已就充公金額達成協議,法官遂下令充公楊的三億三千八百萬元資產。

這宗案件由楊家誠受審,被定罪至昨天頒下充公令,歷時逾四年。楊於一四年被裁定五項洗黑錢罪成,控罪指他在○一至○七年間,利用自己及父親楊松的五個永隆銀行及滙豐銀行戶口,處理共逾七億二千萬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當時判囚六年。楊不服定罪及刑期,其後接連向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須在獄中服畢刑期。律政司在楊上訴失敗後,便申請充公楊逾七億元的犯罪得益。控辯雙方之後就充公金額拉鋸多時,終在楊出獄在即達成協議。

案件編號:DCCC 8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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