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離婚後才可申分戶

【本報訊】公屋夫婦商討分戶演變謀殺及自殺的雙屍命案,公屋聯會主席文裕明指出,公屋戶主夫婦離異情況愈來愈多,如兩人仍共住一室,容易發生摩擦甚至家暴,倘若租戶有意申請分戶,兩人必須辦理離婚手續才可申請。如雙方同意離婚,辦理手續的時間一般需要八個月至一年,若單方戶主提出離婚,離婚手續一般會超過兩年。

住戶變獨居 需交出大單位

文表示,當夫婦離婚及申請分戶後,子女不跟隨其中一方遷出,留在原屬公屋單位居住,原屬住戶不會受到影響,原因是「間屋只是少一個人住」,根本影響不大。相反若子女遷出,原屬住戶變成獨居,便需要交出大單位,從而被調配到一個較細的單位。他續指,申請者可以申請原邨或原區安置公屋單位,但有關手續一般需要一年。

另據社會福利署資料顯示,有一項「體恤安置」特別房屋援助計劃,目的是為有真正迫切及長遠房屋需要,但因特殊境遇出現社會及醫療需要(如適用),而沒有其他可行方法解決其居住問題的個人或家庭提供房屋援助,需由專業社工或授權人士為個案作全面評估,社署負責向房屋署推薦個案,房屋署接獲推薦後,會向當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合資格的當事人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單位。「體恤安置」下設有「有條件租約計劃」,為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與配偶繼續在同一單位內共同生活而面對極大困難的人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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