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女性申丁屋非傳統權益

【本報訊】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昨於高院續審,由政府一方陳詞。聆訊期間法官表示,丁屋政策多年來有頗重大改變,並問政府《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究竟有甚麼核心元素是不可以改變。政府回應指,第四十條要保障的是原居民男丁一生人有一次機會透過丁屋政策申請建丁屋;但丁屋面積、高度和選址等政策的行政細節,則可改變。

受《基本法》保障 惟行政細節可改變

法官進一步指,不變的元素可能包括是「原居民」和「男性」,但是否不能改為包括女性都可以申請。政府回應指,若改為女性都可以申請,將帶來許多後果,而政府的立場是女性申請建屋,並非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政府續指,丁屋的面積、高度和選址就可以改變。法官再問,若果《基本法》保障的只是申請建屋的權益,丁屋政策還剩下甚麼不能改變?

政府一方回應此點時引述證據,指新界原居民建屋的習俗在一八九八年英國租借新界時已經存在,得到清朝、港英政府和丁屋政策承認;而《大清律例》沒有禁止歧視女性,雖然理論上女性可申請建屋,但實際上她們的申請亦不會獲得批准。政府又指,港英政府當年租借新界的年期是九十九年,新界原居民發現自己忽然換了新主人,曾武力反抗,港英政府探究原因後,最終決定要原居民先交出土地權益,再重新登記他們的業權。因此港英政府是在取去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土地權益後,再透過丁屋政策,把部分權益歸還給他們。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HCAL 26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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