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發出通知,裁定朱凱廸因不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規定,他參選元朗八鄉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提名無效。選舉主任按照朱凱廸的言行,依法作出裁決,有助維護《基本法》尊嚴,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全面準確落實,符合香港社會的長遠整體利益。
朱凱廸兩次回應選舉主任提問時,均沒有正面回覆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屬「自決」選項之一,更表示香港人有「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朱首先是自相矛盾,他一邊聲稱自己不支持「港獨」,另一邊卻鼓吹港人有權「自決」,實際上只為掩飾他「港獨」的本質。其次,朱凱廸的言論是在偷換概念,《基本法》根本沒有任何條文保障「港獨」,朱凱廸用「和平」一詞去美化「港獨」,亦不能掩飾「港獨」根本就是違法違憲。
事實上,朱凱廸就「港獨」、「自決」等的立場,可說是眾所周知。二○一六年他與劉小麗等聯署的共同聲明中,就清楚表明他定必捍衞「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但任何主張「港獨」,或主張將「香港獨立」作為「自決」選項,都不符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更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朱凱廸聲言,自己從來沒有主張「港獨」或舉行「自決」香港前途的公投,認為自己被「無理」DQ,這是睩大眼說假話。朱凱廸應要面對「雙重DQ」,既被DQ參選村代表的資格,更要DQ現有立法會議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