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香港爆發佔領行動,警方事後起訴該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九人,控以煽惑公眾妨擾等共六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續審。事發時連日來均身在佔中現場的警司游乃強作供指,認為警方當時施放催淚彈,只為阻止大批示威者衝擊警隊防線,而非驅散後方無裝備的示威者。游並認為相比使用警棍,施放催淚彈「傷害較低」。
控方昨傳召警司游乃強作供,游在一四年九月至十二月時,負責處理佔中事件相關小組的成員。游供稱一四年九月廿七日(佔中啟動前夕)與同袍到場視察時,看見添美道的行人路及馬路皆擠滿示威者。翌日(啟動當日)下午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長時間持續佔據夏慤道及附近馬路。
他舉出事件指,同年十月一輛救護車欲載一名身體不適的警長離開政府總部,但遭在場逾一百名示威者阻車離開,雙方擾攘十五分鐘後,救護車始能離開。另有兩輛警方膳食車輛同受阻礙而未能進入政府總部,有示威者大叫「唔係唔畀你哋食飯,不過每個飯盒都要畀我哋睇過先」,令警方需人手運送飯盒到政總。
辯方盤問游時指,警方施放催淚彈其實是想驅散聚集的人群;游對此不同意,他指就現場所見,當時有超過五千名示威者聚集,而靠近添美道及夏慤道警方防線的約一百名示威者,更是有所裝備,包括雨傘、眼罩、口罩等,此群人不斷衝擊警方防線,更與警方「鬥搶」鐵馬,又以雨傘襲警。故此,游認為施放催淚彈之目的是阻止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又認為此舉「傷害較低」,因警方若使用警棍「打落示威者嘅手與鐵馬之間,我相信傷害會更大」,他又表示:「我相信若唔用警棍,傷害最細嘅就係用催淚彈」。
惟辯方指,施放催淚彈後現場「情況更差」,例如示威者人數大增、開始在路面上設營帳,路面也湧現以水泥固定的障礙物。游表示,「若以聚集人數嚟講,情況真係壞咗」,但從「阻止衝擊防線」角度而言,游認為現場情況有所改善。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 48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