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早前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條例訂明任何人向非法社團給予援助即屬犯罪。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昨在立法會提出質詢,律師會否因為向非法社團提供法律服務而觸犯法例。議員張國鈞則作提問,指萬一被取締社團的成員以個人身份到學校外作非法宣傳,政府有沒有權去禁止上述情況發生。
署理政務司司長黃錦星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出訴訟、選擇律師等權利,而人權法案亦訂明受審前即屬平等。而當一個社團被定為非法社團時,亦可以向行政會議提出上訴或尋求司法覆核,所以該社團於過程尋求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原則上與《社團條例》第20(1)並無衝突。
對於被取締社團的成員以個人身份到學校外作非法宣傳,黃錦星指,政府就港獨立場清晰,重申港獨不符《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有違國家既定的基本方針。他又指每宗個案情況不同,難以一概以論,但任何人的行為均受法律規管,政府會按情況作出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