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份審計署報告除炮轟香港電台營運混亂、效率低下外,還批評其外購電視或電台節目安排。一七至一八年度,港台外購節目開支多達五千萬元,但審計署發現相關採購只有一個供應商,不符政府標準採購程序,報告更引述廉政公署一五年十二月就數碼地面電視頻道外購節目的檢討;「發現港台外購節目做法可能構成合謀風險,即繞過政府標準採購程序所設監管機制,以優待某供應商。」審計署認為港台應檢視外購程序,必要時需徵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意見。
審計報告指出,數碼地面電視頻道港台電視31於一四年啟播以來,港台一直向本地及非本地分銷商購入電視節目的轉播權,在一七至一八年度,港台購入四百八十七集節目共二百九十六小時,佔總製作時數一千四百零九小時中的兩成一,外購節目開支五千零九十萬元,佔港台節目總開支百分之九。
至於外購電台節目,一七至一八年度的製作時數為九百八十二點五小時,佔所有電台節目總製作時數五萬七千三百五十九小時的百分之一點七,外購節目開支四十萬元,佔電台節目總開支百分之○點一。
然而,審計署發現港台外購電台節目有別於外購電視節目,並無就收費幅度、議價指引和批核人員訂明外購政策和指引,而外購電視或電台節目都只有一個供應商,由港台自行出價,然後與單一供應商磋商,並非按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的規定,邀請供應商報價。
廉署於一五年曾向港台發表審查工作報告,建議港台規定人員嚴格遵守《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所訂的採購程序,包括邀請報價而非自行出價,作為購買節目方法,及任何有違既定程序的做法均須有充分理據,並向合批核當局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尋求批准。港台一六年五月回覆廉署,外購節目及機構發展組織按採購程序推行一個月試驗計劃,認為外購節目成功率極低,只有百分之五,而分銷商認為採購規定偏離業界做法,足以證明按採購規例購入電視節目的版權特許不切實可行,港台並指外購電視節目性質上屬取得版權特許而不是採購物料或服務。
審計署又發現港台進行電視節目欣賞指數調查時,多年來只用同一家服務供應商,與港台限制服務供應商至少成立十五年及曾進行至少二十個欣賞指數調查的強制要求有關,令現有承辦商有優勢可得到服務,妨礙競爭及過度依賴單一承辦商,認為應考慮放寬強制要求,確保不妨礙供應商之間競爭。廣播處長亦同意審計署建議。
港台機構傳訊組總監伍曼儀回應指,外購節目不屬於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不屬於洽購電視節目播映權的範圍,指港台曾採用廉政公署一五年提出的建議,但結果未如理想,包括購買不到某些節目;港台正考慮採用購買版權合約形式去進行,但須視乎市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