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助理指揮官:放催淚彈別無他選

【本報訊】二○一四年香港爆發佔領行動後,警方起訴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九人,控以煽惑公眾妨擾等共六罪,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開始傳召證人。時任中區助理指揮官黃基偉供稱,警員當時面對示威者衝擊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是「別無其他選擇」,不認同是警方使用過分武力致煽動市民上街之說。辯方則披露中區警署當時存放了八百八十六枚催淚彈,但黃稱不清楚。

九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五十三歲)、陳健民(五十九歲)、朱耀明(七十四歲)、陳淑莊(四十六歲)、邵家臻(四十九歲)、張秀賢(廿四歲)、鍾耀華(廿五歲)、黃浩銘(廿九歲),以及李永達(六十二歲)。

控方昨率先傳召時任灣仔分區指揮官謝名揚作供,謝稱於一四年九月至十二月的佔領行動期間,並沒有收過就夏慤道及分域碼頭街行車路所提出的集會申請。謝指當時由總部下令封鎖上述兩段路,直言他也是透過即時新聞才得知。

黃基偉則供稱,他曾就當年九月廿六日及翌日在添美道行人路舉行的集會,發出兩張不反對通知書,但對於同月廿八日的延續集會,黃指警方當時已宣布該集會是非法集會,故發出反對通知書,但實際上集會仍舊進行。

否認行動會煽動市民佔路

黃在辯方盤問下續指,他於同月廿八日未有在總部指揮中心工作,故他也是透過新聞才得知近下午六時警方開始施放催淚彈、當晚共施放了八十七枚。辯方根據警方內部通訊系統資料指,中區警署當時共存放八百八十六枚催淚彈,黃稱因沒登入該系統故不知情。對於警方於廿九日凌晨十二時廿分下令禁止再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黃亦稱不知情。

辯方質疑,其實是警方使用了過分武力,才煽動了市民湧到中區及金鐘佔據道路。黃不認同,他指憑自己加入警隊卅年及多次處理公眾集會之經驗,認為警方當時所施用的武力等級,已經過專業判斷,警方「別無其他選擇」要施放催淚彈,才能對付「不和平、激烈,甚至使用不合理武力」衝擊警方防線的示威者。

辯方另指出,其中一名被告朱耀明早於當年九月十八日,就擬於十月一日至三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等地舉行集會向警方遞交集會意向書,並預期會有五千至五萬人參與,又列明物資包括五十支寫有「和平佔中」直幡。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 48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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