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巴基斯坦裔保安員,前年被指涉及天水圍地盤謀殺案而被捕,他在被扣押一百七十三天後,始因有不在場證據而獲撤控釋放。事隔兩年多,保安員前日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務處處長,指警方在明知他未曾到過案發現場且有不在場證據下,仍落案起訴他謀殺,目的只為逼他及其家人朋友提供情報;他現要求警方賠償他喪失百多天自由的傷害、以及合共廿八萬元的收入損失和律師費。
原告Khan Asaf Nawaz(卅四歲),被告是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事件涉及的謀殺案發生於前年二月,在案發天水圍地盤任保安員的本案原告,遭六十二歲姓區男同事投訴遲到,區其後遭數名巴漢拳打腳踢致死,警方事後拘捕原告和三名巴漢並控以謀殺,該三名巴漢最終承認誤殺罪,被判監五至十年。資料顯示,其中一名認罪巴漢是本案原告弟弟。
入禀狀指,原告於一六年二月廿二日被捕,但被告即使知他無辜,仍於翌月廿四日落案起訴他謀殺,目的非為要他入罪,而是要將他困住,向他及其家人朋友施壓,逼他們「爆料」,故當他向高院申請保釋,被告亦反對。至同年八月十三日,案件在荃灣法院再提堂時,代表被告的主控官向裁判官坦承知道原告有不在場證據,亦知原告未曾到過案發現場,並在當天才申請撤回對原告的起訴。
原告指,他無端失去百多天的自由,理應獲被告補償,原告因被告的惡意控檢而丟失了全職保安員及兼職售貨員兩份工作,每月損失收入二萬多元,六個月共損失逾十三萬元,原告亦要賣掉在巴基斯坦的一塊地以支付十五萬港元的律師費,加上被控謀殺一旦罪成必判終身監禁,令原告的妻兒承受巨大壓力,情緒大受影響。原告認為自己有權要求被告就其無恥橫蠻作為作出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DCCJ 528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