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居港七年 申永久身份證被拒及促離港 越籍地盤判頭提司法覆核

【本報訊】越南籍男子與香港女子結婚後,先獲准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一年,繼而再兩度獲准延長留港期限各三年,因而居港達七年,惟期間他已經與妻子離婚。另外,他在港的七年內於地盤工作,一年收入達二百二十萬港元。由於他已居港七年,早前向入境處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卻被拒,更被要求最遲在本周一(19日)離港。他認為入境處的決定不合法和違反《基本法》,昨透過律師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拒發永久居民身份證給他及要他離港的兩個決定。

與港女離婚 一年收入220萬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Nguyen The Dat現時在香港居住,他身兼地盤工人和判頭兩職,在去年四月至今年三月期間收入共二百二十萬元。他於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港與一名港女結婚,入境處其後准他由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一年,他持越南護照入境。入境處分別在一二年三月和一五年二月,先後兩度延長他的留港期限各三年,他獲准留港至今年三月十七日。另一方面,他在第二次獲准延長留港期限後,於一五年八月與妻子離婚。

申請人今年三月十日向入境處申請延長留港期限和永久居民身份證,入境處於七月時通知他,拒絕簽發永久居民身份證給他。他今年八月再度向入境處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至今仍未收到結果通知。最終入境處本月五日拒絕他的延長留港期限申請,並要他在本月十九日或之前離開香港。

申請人認為,他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並在今年三月十七日已通常居港滿七年,而根據《基本法》和《入境條例》,他已擁有居港權,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入境處未有考慮相關的因素,拒絕簽發永久居民身份證給他,又要求他離港,該兩個決定因此屬不合法和違憲。

案件編號:HCAL 26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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