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具備低稅率、健全銀行服務及不設貨幣或外匯管制特點的香港,一直享有自由開放的國際金融中心的美譽,每日均有來自全球各地的資金在市場進出,因此不少跨境犯罪集團均會覷準這個特性,利用香港獨特的金融環境,作為掩藏及轉運他們的資金及犯罪收益,甚至把香港作為清洗黑錢的基地及「中轉站」,將犯罪款項「漂白」後匯出境外。
為了逃避執法機關追查,犯罪集團一般會用微薄報酬,「徵用」身家清白市民的個人銀行帳戶,又或聘用學生或低下階層開立銀行戶口,透過這些「傀儡」帳戶,作為第三甚至第四重清洗黑錢的渠道。部分不法分子亦會以非本地居民所持有的公司銀行帳戶洗錢,同時亦透過多次轉換存款戶口,增加執法人員的調查難度,最後百川歸海,犯罪集團把全部得益合法收納。
根據警方及海關數字,由今年初至九月卅日,本港共有七十二人被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被限制的財產總值約四億七千萬元,接獲的可疑交易報告約六萬宗。警方呼籲,不論利用自己的銀行帳戶或將銀行帳戶借予他人作非法用途,均可能構成洗黑錢罪,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警方強調,「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廿五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