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及區議會兩級議會合共有約五百名議員,部分更是身兼立法會、區議會的「雙料議員」,故此,眾議員的一舉一動都備受外界關注,原因淺顯易明,一方面,議員的開支津貼等全數由納稅人「埋單」,市民自然有權作出監察。另一方面,一個成熟的議會亦應做好利益申報,並以高透明度去辦事,避免予人任何瓜田李下的質疑。
可惜的是,每一次都是審計署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發表報告,揭發議會目前的亂象,才有「補鑊」收緊利益申報的做法,彷彿就是外界「唔踢一踢,問題就不存在」。
不過,就算知悉問題存在,議會亦未必立即修訂,據報審計署於去年四月發現,區議會常規未有清楚界定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再加上帳委會今年初狠批區議會在申報利益有不當情況及不足之處,要求有關方面加強管理涉及利益衝突事宜。
若由審計署揭發區議會申報問題至今計算,歷時超過一年半,原來目前十八區區議會的修訂利益申報工作,特別是要求議員列明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即名譽銜頭等仍是龜速進度。
也許,有人會認為多個區議會實行的申報制度已有避席要求,而多區區議會主席亦懂得拿捏當中分寸,但事實卻是,白紙黑字勝過相信任何一個人的決定,因為有關規定就是一把尺,各方都無任意解讀的空間,只可以按照指引規定辦事,並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
與其每次建制、泛民陣營議員「拗一餐」,研判甚麼情況屬於有利益衝突之嫌,需要申報或避席,倒不如以一個治標又治本的方法,即十八區區議會有統一的利益申報準則,此舉可以減少大家各執一詞的機會,外界監察之時亦有準則依循,實在有一石二鳥效用,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