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偷拍警嫂裙底 警長毀證:因太緊張

已婚男警長休班期間在商場扶手電梯上涉嫌以手機偷拍「警嫂」,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涉案警長昨於觀塘法院自辯,堅稱事件純屬誤會,指其手機擺放在踏高一級的大腿上,但同意事發後立即刪除了相關片段,以免誤會加深及安撫事主。不過,控方質疑他身為警務人員,不但未有保留證據證明自己清白,反而摧毀重要證據。被告解釋當時太緊張,未有想清楚。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廿八日裁決。

四十五歲被告莊志強昨被盤問時,控方在庭上播放其涉案偷拍片段,畫面初時搖晃不定,惟當拍攝至事主裙底時鏡頭卻停止搖晃,控方遂指被告刻意把手機擺放事主裙下偷拍。被告否認,稱他乘搭扶手電梯時習慣把其中一腿向前踏高一級,事發當天亦如是,並把其手機擺放在踏高一級的大腿上,而當時手機反轉鏡頭向上,因此才拍攝到相關片段。直至遭事主喝止,他才知悉手機啟動了錄影功能。

天眼攝商場徘徊 被告否認搵目標

被告同意當事主發現他拍攝後,他立即將片段刪除了,原因是片段內容「一定唔係我想影嘅嘢」。在控方追問下,被告再指當時為免誤會加深,加上為了安撫事主激動情緒,他才急急刪除片段。控方質疑被告身為專業警員,若遭誤會卻不保留證據證明自己清白,反而摧毀證據,認為並不合理。被告解釋因當時太緊張所致。控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他在偷拍前已在商場徘徊「尋找目標」,認為他悉心計劃偷拍女士裙底,而被告作為警員,卻知法犯法作出令人厭惡的行為,被告一概否認。

辯方作結案陳詞時形容本案是「不幸的意外」,因被告對拍攝毫不知情,其手機鏡頭也沒有刻意對準事主裙底,而且被告涉案時身後有其他途人,他理應不會當眾偷拍。裁判官聽畢辯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裁決。控罪指被告在去年十一月廿七日於油塘大本型商場的扶手電梯上,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

案件編號:KTCC 6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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