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違契 罰款擬增至50萬

【本報訊】立法會《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首次開會,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陳積志指是次修訂旨在改善酒店、賓館的發牌制度,確保酒店和賓館能夠符合公契、地契的要求,以加強監管和相關罰則,包括將最高罰款由二十萬元增至五十萬元,最高監禁年期由兩年改為三年。

陳續指將從四方面修訂發牌制度,包括賦予監督在發牌時需要考慮符合公契、地契上要求,如是否禁止營運酒店、從事商業用途等,又考慮牌照申請人過往是否曾干犯相關法例而判監三個月以上等,另外亦成立獨立委員會作地區諮詢,讓居民意見作為監督是否發牌予相關申請人的考慮因素之一。

議員引述本報報道撐修訂

議員鄭泳舜支持是次修訂,相信能加強規管,惟他指近年很多新興旅遊方式,並引述《東方日報》日前報道新界現時有很多違規露營車,而是次修訂中並不包括規管露營車,質問政府如何處理。陳指政府有不停巡查和執法,但其執法難度在搜證,需要證實露營車是在提供住宿服務方能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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