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深水埗區議會昨日通過由民主派議員提出修訂《深水埗區議會社區參與計劃撥款準則》,凡曾申請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辦事處、政黨或政治組織、或去屆曾派代表參選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的團體,這些俗稱「衞星組織」的團體不會被視作非政府機構,即不符合撥款規定。有關動議以十二對十一票獲通過,獨立議員甄啟榮投下贊成票。建制派議員對有關動議表示遺憾,認為是抹黑地區團體。
議員譚國僑指出,很多名義上未必是政黨或政治組織,但往往具體行為與政團無異,故希望有關修訂針對申請撥款的團體曾否派代表參選。
議員袁海文指,公職人員要比白紙更白,有更嚴謹約束更好。議員伍月蘭指,有關撥款並非數萬元,而是數十萬元,累積四年或涉款二、三百萬元,「如果你咁覺得冇問題,作為呢個議會咁樣去分析嘅話,我就覺得幾好笑」。
建制派議員梁文廣不贊成有關修訂,指不少團體是根據《社團條例》而成立,並非為參選而成立,為何曾派人參選就被視為政治團體,過去小組曾批出撥款資助非政府團體,加入協辦團體的聯絡人就是議員,「我唔會指明話係邊個」,以及質疑是否避過相關申報或審核,但「話人嘅時候,寫呢份文件嘅時候,唔該睇吓自己有冇做過同樣嘅事情」。
區議會副主席陳偉明認為,修訂後的定義較「籠統及簡單」,公帑應用於地區服務,若任何人有證據有關團體作出選舉行為,相信已干犯選舉法例,可以舉證投訴作跟進,若無限上綱上線,曾經有代表參選的團體就被視為不是非政府機構,等同僭建規則,難以令人信服。